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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1月31日讯】续“计划生育是毁我中华的屠婴战争(上)” 1980年9月25日,中共发出党团员带头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命令,开始中国的暴力强制性的计划生育。 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统计,1980~2009年,共有妇女上环2.86亿次,妇女输卵管结扎手术近0.99亿次,人工引流产2.75亿例,中国每年记录在案的人工流产手术至少1,300万例,是世界上堕胎数量最多的国家,而这只是中共官方的统计数字。美国国务院的资料,中国每年堕胎2,300万例,平均每天有超过63,013名未出生婴儿死于堕胎,换算每小时2,625次堕胎,也就是每分钟有43次堕胎。 如果以每年1,300万计算,36年来,最少有4亿6千8百万多胎儿被屠杀。如果以每年2,300万计算,36年来,最少有8亿2千8百万多胎儿被屠杀。 还有许多到私人诊所人工流产的未统计在内,如果将那些未统计的、药物流产的女性也包括进来的话,这个数字还会更高出不少,但实际数字是多少很难统计完全。 三十多年来,大陆至少有8.28亿的胎儿被屠杀,与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次大屠杀相比,中共的计划生育大屠杀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残酷程度上都是天下第一。因为它们摧残的对像的是毫无反抗能力的胎儿与孕妇,是人类社会最应该保护的弱势群体。本该是第一个迎接胎儿来到人间的白衣天使,却成了杀人害命的屠夫,手术室变成了惨绝人寰的行刑场。 网上刊登了一篇题为《计划生育强制结扎人流害苦了中国人》的文章说:“中国大多数的结扎手术几乎都是计划生育部门‘上门服务’或‘集中手术’,以‘运动’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强制进行,根本不考虑妇女的身体状况,也无法保证手术环境,更不要说手术品质了。2007年的调查显示,当时中国15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有5万人不具备医学执业资质。1980-1990年代合格人数则更少,而强制结扎手术数量极大,可以肯定,那时大部分强制结扎手术是由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做的。这就更导致手术后遗症大量增加。” 计划生育暴政所其造成的长期恶劣后果,现在也开始逐渐显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人口结构呈倒金字塔式的严重畸形、社会迅速老龄化、年青一代的养老负担、传统亲情伦理消失带来的社会变异等等,中国社会道德加速崩坏。“失独”家庭猛增、屠杀女婴、贩卖儿童(还有医院贩卖婴儿)、计划生育官员充当国际人口贩子、层出不穷,无户口的“黑户孩子”在上学、工作、生活、出行都受限制。“人口红利”将很快消失、“用工荒”等问题日趋严重,由于人口发展的周期长达几十年,等到危机爆发之时,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逆转。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华民族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自然繁衍状态下,男女出生比例的正常值在103~107:100范围之内,由于男性在各年龄段的死亡率都偏高,所以总人口中的男女比例会逐渐趋于平衡。 然而,由于中共计划生育政策的强行干预,中国男女比例失衡长期处于全球之最。2014年男女人口比例已高达115.88:100。2004年还曾出现过121:100。 据中共官方统计,从1980年到2014年,中国共出生了6.75亿人,平均男女性别比是114.7。中国男性比女性多出生了2,345万~3,631万,即出现了3,000万左右的“剩男”。由于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大批“剩男”找不到媳妇,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而低年龄段男女失衡也将持续存在,造成早婚、婚姻买卖现象增多,导致婚姻错位、第三者插足、非婚生育、代际争夺及婚外情、性犯罪等社会现象增加。 中国当今的所有社会问题都是中共蓄意造成的,问题出现了,中共当然会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但这些方法无一例外地都把中国人带向毁灭。中共通过浙江财经学院教授谢作诗《“3,000万光棍”是杞人忧天》放风:“称收入低的男人可以几个人合起来找一个老婆。他甚至还表示,允许同志(同性)合法结婚,可能也能缓解3,000万光棍问题。” 按照国际人口统计学的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7%即为老龄化社会。2014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达1.37亿,占总人口的10.1%,属于深度老龄化。 当人口老龄化后,计划生育造成的恶果已显现并不可逆转时,中共当甩手掌柜了:中共欺骗百姓的宣传时序如下,1985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1995年:“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2005年:“养老不能靠政府”;2012年:“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2013年,鼓吹“以房养老”。 TFR指的是所有妇女终其一生育婴数的总平均。 2011-2015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TFR)平均值为1.2;到2016年,数字跌到全球最低的1.05,刚巧是维持总人口平稳即零增长所需的长期基准数2.1的一半。TFR低至1.05而持续一代人的话,下一代的人口就只有这一代的一半。湖北宜昌的是 0.81;黑龙江佳木斯的0.4,整个东北的TFR也不过是0.75。以这种“雪崩速度”衰减,中华民族无异于走上自绝之路。 由于计划生育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措施,“少数民族”的许可生育率和实际生育率都稍高,其TFR一般在1.5-1.8之间, 但如果只算汉族,2016年汉族的有效生育率其实仅为0.92。 因此,当中国城市化和女子受教育不断变高的时候,中国特别是汉族的总和生育率肯定还会再下降,若以0.75计,不出三代,汉族的人口便会缩小到现时的6%左右,甚或更低,沦为“少数民族”。 中共强制实施“一胎化”的一个最大借口就是如果不严格控制生育,到2010年代,中国人口将达20亿甚至更多。但事实真会如此吗? 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大学人口学教授曾毅和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T. Paul Schultz对中国三个省的农村地区做了一次调查,测算当地“计划生育”对生育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即使不搞计划生育,一个农村家庭也只会多生0.25个孩子。如果将农村80年代的“计划生育”提早到70年代,每个家庭也就少生约0.2个。 得出相似结论的还有杜克大学经济学教授Marjorie McElroy和维吉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Dennis Tao Yang。2000年,他们在联合撰写的文章《中国人口控制与政策选择对生育能力的影响》(Fertility Effects of China’s Population Controls and Policy Choices)中,评估了中国十个省的农村地区超生罚款对出生率的影响。其结论是,即便没有超生罚款,每个农村家庭平均多生的孩子也就0.33个。 对此,有文章分析认为,以2012年中国育龄女性约为2.6亿人为基数,如果没有“一胎化”政策,这些女性即使每人多生约0.3个孩子,那么中国的人口将增加8,000万左右。相比于放松一胎化政策会使中国多生几亿人”的论断,8,000万并不是一个令人“恐慌”的数字。单凭老龄化这一点,所谓的“计划生育”的好处就不可能实现。 印度是世界上首个正式提倡“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早在1952年,印度政府就提出要节制生育。 1976年,印度总理甘地夫人曾采取强硬措施推行节育,引起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她在之后一年的大选中落败。其后上台执政的印度人民党随即抛弃了甘地夫人的强制节育计划,并宣布了一项新的人口政策——家庭幸福工程。此工程主要内容是节育以自愿为原则。在此后的历次大选中,没有任何政治家敢再提出强制节育的口号。 2000年2月,印度政府出台了新的人口政策,提出多项措施鼓励节育,包括独生子女在职人员家庭,可在住房上得到较好待遇,做绝育最多的村子可优先获得饮水、灌溉和更多的福利保障,对“晚”生“稀”生的妇女给予现金奖励,向做绝育的国民赠送自行车,为绝育的男子办理持枪执照等。尽管这是印度历史上首个控制生育的纲要性档,但仍未就一对夫妇到底可以生育几个孩子作出具体规定,更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大致规划了到2045年实现人口零增长。档同时决定成立国家人口委员会,由印度总理担任负责人。随着经济发展,印度的生育率稳步下降,到2012年已经降至2.4。 1947年,台湾的新生儿只有24万人,但随着战后婴儿潮的开始,至1955年时,新生儿人口便已突破40万。 1954年-1964年间,农复会与中国家庭计划协会合作,开始推行家庭计划。为减缓人口压力,台湾政府于1964年七月开始推行第一个五年“家庭计划”(计划生育),其口号为“两个孩子恰恰好,一个孩子不嫌少”,希望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小孩,台湾的计划生育没有强制,只有宣导,并发展经济和提高教育水准,经过十余年的推广,成功地控制了出生率。台湾每年出生人口数不再继续攀升,避免战后婴儿潮世代成年后可能带来的更大婴儿潮。 台湾后来和发达国家一样开始出现生育率过低的问题,1998年首度低于30万,更于短短四年后的2002年跌破25万,台湾人口结构进入了少子化趋势。 国际公约和决议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必须以自愿为前提。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重申,“父母有自由并负责决定其子女人数及生育间距之专有权利”。中国1980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指出,计划生育“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不应以指标或配额方式强迫推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都有规定,但多处违反上述国际条约和决议。 1978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现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计划生育有多项规定: 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1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宣导性义务”,法律规定只规定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公民来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宣导性义务,中国没有任何现行法律规定每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而且2002年前没有任何具体的计划生育法律条款(除宪法外)。因此,计划生育变成一胎政策强制性政策,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一胎政策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共的屠杀中国人的行为。(全文完) 责任编辑:高义 相关新闻: 编辑推荐: 热门新闻: 下载翻墙软件浏览原文:共产暴政录:计划生育是毁我中华的屠婴战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