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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9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行政院会23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土地法》第219条之1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内政部说明,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63号解释,增订政府应每年主动通知及公告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情形,并规范合理请求收回土地的时效,加强保障原所有权人权益。 依《土地法》规定,被征收土地若未于征收补偿发给完竣1年后开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征收原订兴办事业使用等情形,原所有权人可申请依征收价额收回。内政部表示,为使原所有权人能及时获知充分资讯,这次修法增订“县市政府应每年主动通知及公告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以利原所有权人判断是否行使收回权。 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法也一并检讨修正请求收回土地的时效,明定县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权人可延长收回权行使期限,最长可延至征收计划届满10年内;期能借此保护原所有权人权益,并督促需用土地人应确实依征收计划使用。 此外,行政院会23日也一并通过“地籍清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依“地籍清理条例”规定,神明会等权属不明土地,如逾期无人申请重新登记,将由县市政府代为标售,权利人可于法定期限内按标出金额或底价申请领取价金。内政部表示,为避免部分土地因被占用等特殊情形,致减价标售后仍流标,因此将标售次数上修为3次。 至于未能标出而嘱托登记为国有的土地,内政部也将目前权利人仅能申请领取价金的规定,修正为以申请发还土地为原则,以落实还地于民、保障民众既有权益。内政部指出,这次也同时放宽神明会、寺庙土地申报清理规定,以配合清理实务作业需要,保障民众权益、促进土地利用。◇ 责任编辑:玉珍 相关新闻:编辑推荐: 本文转自大纪元(国内需用翻墙软件才能访问) 下载翻墙软件浏览原文:台内政部修正《土地法》 政府应每年通知征收土地使用情形 手机上长按并复制下面二维码分享本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