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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6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日初审通过“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等案,初审条文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之科技方法追踪位置。不过,司法委员会召委钟佳滨表示,科技侦查法是否要在刑事诉讼法订定专章还是以专法方式,到时候会在协商时进行决定。 初审条文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之科技方法追踪位置;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亦同。 初审条文规定,实施期间,不得逾连续二十四小时或累计逾二日,实施当日不足二十四小时,以一日计。有再次或继续实施之必要者,需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实施调查前,可预期实施期间将逾连续二十四小时或累计逾二日者,依规定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初审条文规范,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科技方法调查行动通讯设备之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之卡片号码;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亦同。应由检察官依职权或由司法警察官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初审条文规定,检察官侦查或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间内之人或物与本案有关,得从该空间外,使用非实体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对该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 责任编辑:陈玟绮 相关新闻:编辑推荐: 本文转自大纪元(国内需用翻墙软件才能访问) 下载翻墙软件浏览原文:台立院初审通过科技侦查及保障法 手机上长按并复制下面二维码分享本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