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道与治道》之框架甚为清晰,盖牟子承康德之学,于概念明辨与判断推理之巧要了然于胸,故其所立虽大,所志虽高,所涉虽险,然论点清楚,论据充分,论证严谨,可成一家之言。
牟子言中国自古有两种政治,一曰封建贵族政治,一曰君主专制政治。不论封建贵族政治或君主专制政治,其政权皆在帝王(此政权非吾人言“政权之合法性”之政权,亦非“现任政权”之政权,前者意为“统治权力”,即牟子之“治权”,后者意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之机关”,故阅之不可不慎也)。历朝以来,帝王之取得政权,最初是靠“德与力”,“德足以服众,力足以取众”,其后之继续则为世袭。有“德与力”者以德行举义旗,以强力伐独夫,功成而君临天下,继而以“尊尊”之义(辅以“亲亲”)传世子,此则一朝代之建立也。朝代之建立,传统政治哲学谓其合法性在于“天命”也。然“天命”何物?牟子谓,此天命非一宗教意义上之天赋之命,而是德力无双,“在现实上无足与竟,其自身便成一实际上之无限,顿觉其生命遥与天接,因而便谓其统治是受命于天。既以为上天命其统治,则实际上一时之无限(即才质之无限)便有一超越者以提升之而圆满其无限,遂转而为理性上之无限。所谓乃武乃文,乃圣乃神是也。”一言以蔽之,此“天命”即德与力之充沛所带来的理性之“园足”也,若德与力不能常满常新,则久必有一德与力甚于当权者之“革命者”继起,另立新朝。此在旁人看来,则天下有德与力者皆可问鼎,此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之义,亦两千年王朝循环之根源所在,如白香山言,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甚矣华夏之悲!
牟子言,究其根本,皆政权与治权不分之祸也。“在其组织上说,一个‘定常之有(Constant being)’是不可少的。政权即充当此任务。政权本当为‘不可变灭者’,其本身确是一静态之实有(Statical being)。然既寄托在具体个人或一家之血统上,与可变灭者凝合为一,则虽有法度以延续之,实不能完成其为一不可变灭者。”“政权之为定常是由于其为‘静态之实有’,此是一‘形式的抽象的有’,不是一动态的具体物。今既可以打,可以取,则即使静态者成为动态者。此为‘取’一观念所必函。既可以取得来,当然可以拿得去。此亦为‘取’一观念所必函。”治权可取,而政权不可取,传统政治哲学将之混而为一,以致“政权”之概念产生严重矛盾:“政权在理上讲不断,而事实上又不能不断,既寄托在个人上,可以取得来,当然亦可被拿得去,而又意想其为不断,不应被拿得去,此皆是一矛盾。政权一概念之本身即陷于矛盾中,而无法完成其恒常之本性,以归于其自身之一致。”
牟子坦言,前代圣贤,纵使德被天下如孔孟,思出六合如老庄,智超群英如墨荀,于政权与治权问题,与其背后之政道与治道问题,皆开发不足,不得要旨,明末大儒王船山于历史哲学之睿识可谓前无古人,亦不得不叹曰:“非圣人之兴,亦俟之以天命之复。”此番感叹,犹海德格尔谓:“如今只有上帝可以拯救我们。”何其自感无力也。
船山言:“机发于人,而风成于世,气之动志,一动而不可止也,如此。”此“机发”者,即“具体生命之具体机动也”,政权不能常,政道不能立,故有机发则“革命也,割据也,夷狄也”,而对于如此种种,“儒家之道德教化礼乐纲维网,并不足以消弭之”,只能施之于机动成套之后而发挥稳顺之效。然此种效用是“被动的,隶属的,委蛇的,而不是主动的,骨干的,根源的”。 道德礼乐若欲为主动,为骨干,为根源,则须有扭转乾坤之力。如何扭转也?牟子当机立断曰,必赖于此等机发处“逆回来而设一‘道’以消融而转移之”。此“道”即“政道”也,此设“道”以消融转移机发,则是牟子所谓“内圣开出外王”、“儒家开出民主”也。
然何以设“道”?曰,在复其本也。何以复本?曰,在澄清概念也。牟子曰,“就以‘有天下’或‘有国’之事实而有政权一观念。政权者笼罩一民族集团而总主全集团内公共事务之纲维力也。”此“纲维力”为何?独此难以理解。牟子又曰:“一个民族很可以被淘汰,亦可以被侵略而丧失其政权,(所谓亡国) ,然只要此民族继续生存而且独立,则政权即是定常不断。”如此可知,“政权”即今日所谓之“主权”也,牟子斯言,无疑认可近代之“主权在民”观念而否定“主权在君”,断然与封建贵族政治与君主专制政治划清界限也。
“政权”概念既清楚,“政道”概念也就顺水推舟:“政道者政治上相应政权之形式的实有,定常的实有,而使其真成为一集团所共同地有之或总持地有之之‘道’也。”“共同地有之”则超越具体个人与一家之血统而至民族整体,“总持地有之”则超越具体时间朝代而至民族之始终。“实现政权之为政权,政道乃必须者。此道即政权与治权分开之民主政治也。依是,无论封建贵族政治,或君主专制政治,皆无政道可言。”因政权(或主权)乃一民族集团所共有,而政道即政权真为一民族集团所共有与总有之道也,故封建贵族政治与君主专制政治无政道之言则彰矣;欲“设”政道,必须行民主政制。民主政制在政权与治权之分离也。
牟子言,“政权与治权分离,政权为集团所共同地有或总持地有,则行使或握有治权之政府首长必经由政权机关依法(即宪法,代表政道者) 而选举之。如是,治权方能得其真实客观化”。“如是政府首长即只握有治权,而无政权。全部政府必只是一治权机关。而行使治权之首长必经由选举而产生。政权既不可以力取,则治权处当然亦不能以力得。如治权处还可以力得,则政权必不能维持其恒常不变性,而必又隶属于个人矣。”如此岂不明了?“政权”即今日说之“主权”,“治权”即今日说之“政权”,“政道”即“宪法”,“治道”即“措施处理共同事务之‘运用之道’也。”翻译为今日之言,即为:主权与政权分离,主权在民,政权依造符合宪法之民主选举获得;政府只有政权,没有主权,政府一切活动皆必须在宪法规定之内进行(因宪法乃主权机关所制定,政府违背宪法而行动。即僭越主权,即违反主权与政权分离之义也)。
故牟子区分“第一义之制度”与“第二义之制度”,“维持政权(维持其本性与实现其为集团所共同地有或总持地有) 与产生治权之制度(即宪法,政道) ,则为骨干,根源,或第一义之制度。”“行施治权必依一定制度而设各部门之机关,又必在其措施或处理公共事务上而设一定之制度。凡此制度皆随治权走。此为隶属,委蛇,或第二义之制度。”故“外王者,根据内圣方面之道德礼乐之本,再撑开逆之以建立第一义之制度,下贯第二义之制度,之‘事功之道’也。”
如此吾人可知“内圣开出外王”何意。“根据内圣方面之道德礼乐之本,再撑开逆之以建立第一义之制度、下贯第二义之制度”即前文之“道德礼乐‘于此等机发处逆回来而设一道以消融而转移之’”;牟子于此言政道为骨干、为根源,前文亦言道德礼乐为骨干、为根源,故可知政道(宪法)与道德礼乐之根源不二也。“撑开逆之”、“逆回来而设一道以消融而转移之”,此种语言初看过于形象而似文学语言甚于哲学语言,然仔细玩味,亦不难解牟子之深意也。盖道德礼乐可作为百姓日用之道,亦可构成国家之根本宪章,牟子引《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即鳏) 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故可知儒家之“道德礼乐”中已包含“民主政治”之萌芽,只是以往仅有治权之“民主”(选贤与能),无政权之民主(主权在民,民主选举),此前圣未能开阔心胸,对于政权政道之反省不及,所以撑不开也,然若真仔细辨明“天下为公”、“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之义,则政权为一民族集团所共同地有之或总持地有之,政道为使此形式之政权实现之道非亦不难思及。此往圣之疏也。
或谓:以道德礼乐为基础建立之宪法,岂非有压迫自由之嫌?盖道德乃私域之规,宪法乃公域之律,以私域之规作公域之律,谈何“自由民主”?另者,宪法需规定政权机关之维持形式、元首之产生方式、政权机关与治权机关之权力分配模式等现代宪政问题,此固非儒家之传统道德礼乐所能覆盖也。
诚然,若传统道德礼乐本身即宪法之内容,则人人皆需按道德礼乐而行,不行则违宪违法,现代人之“自由”何以保障?若儒家仅可开出“民主”,开不出“自由”,民主亦有可能是“多数人之暴政”(如文革),与“独夫之暴政”无异也;又,传统之道德礼乐确实未曾覆盖现代宪政诸问题,《周礼》无,《通典》亦无,若要建立宪政民主,宪法中必须加入传统道德礼乐外之新内容,此自不待言,否则“新外王”“新”于何处?
故牟子之意,必定不是将传统之道德礼乐提升至宪法也。吾谓之,道德礼乐与宪法根源不二,然道德礼乐非宪法之内容,而是为宪法作一“道德证成(moral justification)”乃尔。何谓“道德证成”?道德证成在此意为:宪法乃应用于国家社会之基本结构之根本大法,故宪法之条文条款必不可是凭空而立,而是有根有据,其根据在于道德礼乐之基本精神也;宪法之条文条款,不可背民主要义,灭仁心良知,反道德理性也。如:宪法不能规定人有建立独裁之权利,互相残杀之权利,买卖人口之权利,此皆与道德礼乐之精神相悖,故难以作为宪法条文也。或曰:道德礼乐要求尊师重道,可否在宪法中明言规定不尊师重道者将受重惩?吾谓此不可能亦无必要。宪法对此不作规定,不作规定并非提倡,仅是认为此事交与社会习俗处理更为方便,因事有轻重缓急,宪法中之条文条款,乃应用于国家基本结构之根本大法,其所规定者,应是国家制度安排之基本原则与公民之基本权利及义务之分配。牟子言儒家道德哲学与康德道德哲学有精神同构性,若此论非虚,则儒家亦是将人视作“自由平等之存在”,故于宪法之中,公民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上部之《权利论》,即由道德证成推演出人之诸权利、民族之诸权利与国家之诸权利。康子可成,牟子亦可成。
或谓也,宪法背后之理据,需有价值中立之预设,否则有干预他人自由之嫌。此言谬矣,康德之政治哲学为价值中立耶?其高举“自主(autonomy)”之价值,倡人以自我立法行自由之义,以人性为目的建目的王国,中立耶?密尔之政治哲学亦价值中立耶?其高歌“自由”,发解放女性之呐喊,盖因自由与解放最能促进社会总体之“幸福(happiness)”,幸福为价值之根源也,中立耶?纵当代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其《正义论》乃价值中立耶?其自言,正义二原则涵自由、平等、博爱之价值,而与正义原则相悖之善观念(人的选择)则无价值,中立耶?此三者,皆视道德证成为政治哲学方法论之根本,其论说亦影响甚巨,儒家若欲立新外王之学,为何不可借助道德证成?(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立场有变,谓不可以一完备性学说为政治哲学基本原则之根基,故转而诉诸“交迭共识”;然论者大多以为此“交迭共识”过分单薄,难以树立其政治哲学之基本原则。此不赘言也。)
固然,依康德、密尔及罗尔斯之结论所制定之宪法,其内容定然不同于依儒家道德礼乐精神所制定之宪法,然吾谓牟子与三者之政治哲学之基础同为“道德证成”,非谓其宪法内容之同也,而谓宪法之证成同样需诉诸道德也。宪法有价值规范性,有价值规范性便需涉及道德,宪法需有道德证成何必大惊小怪?吾人不必将儒家传统之道德礼乐视作一成不变、凌然不可侵犯之教条,牟子既将仁义解作“道德理性”,则肯定道德有自我反思、交互辨析的可能,若吾人相信理性有趋同之势,则以此道德理性为根基之宪法与西人之宪法定无根本大异,西人有自由,吾人亦有自由,西人有民主,吾人亦有民主。
行文至此,吾须为牟子之《政道与治道》作一总结:政权本为一定常之有,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里政权与治权不分,故政权与治权同凭德与力之盛可得也,德与力有盛即有衰,故政权与治权更迭频繁,政权之定常亦沦为可予夺予取之物,如此不仅产生严重的义理矛盾,更导致两千年王朝循环,无处可逃;故牟子以西学为鉴,将政权之常有与治权之可变分离开,更以道德礼乐为根据,再撑开而建立“政道”,以“内圣开出外王”。
“内圣开出外王”,吾疏为:以道德礼乐蕴含之道德精神为宪法(政道)作一道德证成;确定国家之基本制度与公民之基本权利义务之宪法条文条款,不得与道德精神相违背;道德精神于根本上肯定人是“自由平等之存在”,故宪法不仅保证民主,亦保证自由。“儒家开出民主”应为“儒家开出自由民主”。
吾坦言,吾对牟子之疏解,仅是在戴维森之“宽厚原则”立场上作一“同情之理解”,对于康德政治哲学与儒家政治哲学是否精神同构性,以及儒家是否真能开出自由民主,吾尚未有十足把握,然后者之成功与否必定基于前者,至少在此层面,牟子之“内圣开出外王”不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