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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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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這是政院對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的聯席逐條討論,由與會者同意即時文播。

蔡政務委員:

各位午安。今天針對政院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進行討論。
從 2012 年開始,政府就推動資料開放。去年起,行政院宣示「開放、不收費為原則,不開放、收費為例外。」
因此,需要一個規範,讓原則和規範都有所依據。從五月開始,已經開了多次的會議,針對資料分類和收費原則做出草案。
希望利用這個機會來討論。
在多次討論之後,分為甲類「開放資料」,適用今天要討論的授權條款。乙類為有限度利用,而丙類是不開放。
各機關在網路上,如果是適用和民間社群討論的開放資料,以最廣的利用為原則,幾乎等同於公共財了。
這樣的授權是事後無法撤銷,轉授權也包含在內,是很廣的授權範圍。
同時各機關在處理時,也要確定權利是完整的,也就是能夠取得完整的授權。
如果授權來源不完整,那就分為乙類,這是我們內部溝通的原則。
丙類則是不對外開放的。
今天對於這個分類和原則,大家一起討論辦法本身是否妥適,因為部會意見很多,請簡處長主持後續討論。

國發會簡處長:

我們今天定出的準則,已經和政委、國庫署協調討論,有初步的草案出來。

國發會莊分析師:

歷程和主體架構進行說明。
從 5/12 開始,在政府收費以圖資為大宗,邀集內政部、農委會、法務部,討論了圖資的收費原則https://hackpad.com/20150512--L4ijMKqXsnS)。
在 5/15 蔡政委的會議上,我們討論了是否可採私法授權的議題。我們希望規費收取金額做出盤點,這樣針對資料開放的衝擊,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於 6/10 確定了資料分類的方式,以及授權的範本,定調為司法的關係行為。
於 6/25 請法規會提供條款修訂,也召開了跨部會的討論。

國發會簡處長:

乙類定義:擬改為「有償或有限制條件」之授權利用。

高嘉良:

內容無太大意見,因為要先離開,「開放格式」希望有所明確定義。

唐鳳:

建議採用 Open Definition 的定義

國發會簡處長:

同意。

張維志:

我很疑惑的是,丙類為不開放資料,以法令不得公開為限制。

蔡政務委員:

這個在逐條討論時會處理。

國發會陳科長:

第五頁先針對法規適用之疑義討論。請財政部對優先序發表看法。

蔡政務委員:

先請財政部說明。

國庫署:

我們對這個原則的基本態度,是因為規費法裡明文規定有規費需求,但資訊公開法又要求主動公開。

法務部:

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蔡政務委員:

這需要更清楚的理清:規費法下之任何辦法,屬於公法行為,履行時有公開的義務。

佚名:

第一條「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實務上認為規費法為公法關係,

蔡政務委員:

私法關係裡為什麼不能有收費的用語和樣態?

法務部:

舉一個例子,例如國有財產(土地)和民間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這是使用民事契約,

內政部:

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國庫署:

我的意思是大家原本是在習慣的公法關係下,訂定收費標準。

蔡政務委員:

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是非常寬的,規費法是沒有這麼寬的空間的,所以私法才能完全處理這個部份。

國發會簡處長:

甲類授權條款,已用院函方式通知,各機關近期將會收到。

經濟部:

原來規費法是公法,Open Data、收費資料則是私法,這很清楚。

國發會簡處長:

在第五點,每季開的諮詢會議裡,就是要逐項討論、做出轉換。

蔡政務委員:

我們談開放資料時,民間在意的是授權條款,因為利用到一半如果權利撤回,使用意願就降低了。

高嘉良:

規費法是範圍是抄錄、郵寄、閱覽,而不及於再利用。

蔡政務委員:

私法契約因為是合約關係,所以授權才能明定。

農委會林務局:

航空照片影像,是用國土測繪法,是以公法規定,做有償的使用。

蔡政務委員:

甲類是可以商業利用的,這是未來各機關可以逐項盤點業管資料,加以討論的。

國發會簡處長:

依照各部會開放資料設置的諮詢小組要點,各三級、四級機關都應提報清單來做決定。

林誠夏:

學理上來說,重點在於公法、私法。這個二元分立是德日法系的特點。

國發會簡處長:

目前進入逐條討論。

唐鳳:

此處電子表單的意思,主要是以 PDF 格式記載文數字,但仍採用「開放授權」釋出的資料。

國發會簡處長:

電子表單加進去,可能成為過於特定的項目,這樣 GIS 和地圖都要列出了...

Au 與 Howard 確認現場各機關人員接受文播。

蔡政務委員:

這個「等」的意思就是不限制特定樣態。

內政部:

謄本的收費?

國發會陳科長:

2012 年的收費原則,作成的資料,和謄本(規費法)是互不相屬的。
舉例來說地藉資料,如果屬於地藉謄本,特定於個人時,也不屬於開放資料。

Chun 確認現場各與會者接受文播,文播開始。

張維志:

例如過去五十年的選舉公報是紙本尚未電子化,是否受此規則處理?

國發會簡處長:

未電子化之資料,應由檔案法、資訊公開法來處理。這份確實是針對電子資料來處理。

張維志:

國外經常會列舉資料集,但不限定於電子資料集。

內政部:

是否有考量的空間?畢竟紙本資料也是應公開的事項。

國發會簡處長:

理解有授權時,紙本資料可以電子化之後再授權。

內政部:

Whisky 應該是想說,目前沒有電子化的資料,如果就可以不開放,那就少了一大半了。

唐鳳:

甲類資料的定義為開放格式,所以紙本要先數位化。

國發會陳科長:

我們目前要統一放在 data.gov.tw 上,所以是以電子資料為原則。

張維志:

如果拿掉這個限制,應該就有很多東西可以進來。

唐鳳:

其實乙類資料也必須是開放格式,而紙本不能說是開放格式...

張維志:

同意,這和未來的 API 化也有關連。

國發會簡處長:

紙本載體之資料,競合的程度就不只在規費法,而牽涉到了檔案法。

唐鳳:

如果保留「電子」字樣,是否未來資料的電子化,能夠使用新的辨法或新的法令來處理?

國發會簡處長:

由於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要盤點的項目很多,用未來的新辦法來處理的難度仍然很高。

內政部: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不符的狀態。

國發會簡處長: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蔡政務委員:

內政部所提,「政府資料」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在法律上,第二條都已經是電子資料了。

張維志:

無論我們如何制定,這都是行政原則。無論哪一塊,都會和法衝突,所以我不知道加上紙本資料,到底會衝擊到多少法?

國發會簡處長: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蔡政務委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公法,以「知的權利」為意旨。

國發會簡處長:

先保留,請文播紀錄留下 Whisky 的不同意見。

國發會莊分析師:

第三點。

法規會:

「公開」、「開放」操作上意思相同?

張維志:

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蔡政務委員:

這裡的政府資料,不是講開放資料,第二條又明訂為電子資料。甲乙丙是方便內部溝通使用。

張維志:

乙類是回到規費法嗎?

蔡政務委員:

不是這樣,乙類仍然是私法關係。

國發會簡處長:

規費法是公法,乙類仍然是民事契約。

張維志:

為什麼不是回到規費法?

蔡政務委員:

我們一直卡在規費法(不能自帶授權條款)...

林誠夏:

我們討論的方式,用的是英國在開放資料時,順便使用了乙類的資料,放上「限制利用」的條款,仍然是一個私法契約,使之能使用浮動的效果。規費法沒有授權機制,所以沒有辦法緩衝。
Whisky 說公開和開放不要混起來,Open Definition 對 Open「開放」做定義。能看而不能用的「公開」,這會讓公務部門和民間有一個 sense,看到「公開」的時候不一定能再利用,看到「開放」時就可以。
舉例:Microsoft 弄了 Shared Source License「公開分享而不開放改作」,比較像今天說的乙類資料。
所以社群用到 Open Data 「開放資料」的話,它帶有一種特定的文化意義。

張維志:

乙類是為了能過渡到甲類,可是我國所有的資料都是乙類到甲類來。乙類是規定了開放格式沒錯,但是應該在這裡呈現嗎?Open Office 格式、資料交換格式,這些需要全部綁在一起談嗎?

蔡政務委員:

一件事情要有它的可執行性。乙類資料是確實存在的。這個分類包含外部和內部溝通的成分。

張維志:

如果從政府資料來看的話,應該是分成「開放」「公開」「不可公開」。

蔡政務委員:

因為這麼多部會,甲乙丙是溝通使用,也希望出席者協助把公部門的分類方式,溝通給利用者知道,我們會盡量放在甲類裡。

張維志:

是!

蔡政務委員:

「私法關係」和「甲乙丙類」的兩大概念,是今天會議要溝通的重點。

國發會簡處長:

這個討論我覺得滿好的。

國庫署:

當初的提議是政院提統一的標準,在一定金額以上,提到政院級來處理。
內部討論是否用「五千萬」為初步想法?

蔡政務委員:

建議不要寫在明文裡,而是財政部再發文公告。

經濟部:

要有明確的金額和計算基準,部會比較敢放心做。

國發會簡處長:

建議由財政部議定後,請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決定,統一通知各機關。

經濟部:

乙類授權條款各機關訂定,是否中央可以給參考,避免差異過大?

國發會簡處長:

NDC 會和工業局,參考現有條款修正,作為範本提供給各機關。

衷嵐焜:

對於第三條,「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看起來是很慎重的事情。

國庫署:

有這樣的建議,就是因為用了很多的成本,政府的錢是來自所有的人民,而資料的使用者可能只有部份的人民。

蔡政務委員:

要提報給小組看一下(小組裡也有民間的幾位委員),一部份的原因是開放資料,是國際上所有人都可利用,而這些資料是國內的納稅人建置的。

衷嵐焜:

「花了很多錢建置,所以不要拿出來給外人用」...?

蔡政務委員:

動機上不一定是惡意的,利用情況如何還是請諮詢小組來審。

衷嵐焜:

公共財資源如果有排除、稀缺、耗損性,收錢是有意義的。

蔡政務委員:

我們會希望不斷的討論、諮詢小組的運作,透過具體的個案,才會讓意見在論理上更為完整。

衷嵐焜:

如果沒有一開始的少數人先自由利用,未來就難以加速後續低廉的使用成本。

國發會簡處長:

請國庫署幫忙,在第三條定義之後,目前未收費之資料,不應因此加以收費。

國庫署:

這個我們難以承諾。如果個案討論後是需要收費,不能因為目前未收費就不收費。

蔡政務委員:

具體的情況,還是以個案討論為主。我們今天先處理原則。

國庫署: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

蔡政務委員:

乙類建議改成「以有償方式授權、保留事後撤回之權利,或其他限制利用者。」

法務部:

意思是可以事後撤回?

蔡政務委員:

乙類包含到期撤回的樣態。簡單說,就是「有條件,不是甲類的」就是乙類。

國發會莊分析師:

vTaiwan> 建置成本應考慮,其次為商業用途,載體最後。同意不同費率。

國庫署:

如果完全講電子資料,可以排除掉載體費用。

蔡政務委員:

如果印紙本,希望用規費法,不要在這裡處理。

內政部:

同意。

國庫署:

我們可以放到說明欄去。在國外也是要付光碟的成本。

國發會簡處長:

建議去除「紙本」字樣,因其無法再度利用。

蔡政務委員:

光碟比較便宜,紙本可能很多錢...

國庫署:

第四點第一款說乙類資料要參考下列項目,並不是說每一案都一定要全部加上去。

法規會:

邊際成本的意思是「廠商每單位增加之成本」,各單位是否理解?

蔡政務委員:

第二款「按合理比例分攤」在以參考為原則時,可以拿掉,合理與否是參考者可以酌情衡量的。

國庫署:

國外立法例有使用 reasonable 字樣,在實務上航照資料的成本是極高的,如果 100% 給使用者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施政所需,不只是為了民間需求用的。

蔡政務委員:

因為是機關要參考,所以不用列到每個情況。

教育部:

我覺得不是分攤的概念,本來就是為了行政所需建置的。

國發會簡處長:

所以「合理分攤比例」我覺得可以去掉,這些依業務作成的資料,原本並不是為民間蒐集的。

蔡政務委員:

所以刪成兩條「成本(用了多少預算)」和「商業利用(對方收益回饋)」。

內政部地政司:

社群活動時,曾經為了要電子化政府所做資料的花費有過討論,「即使沒有社群使用」是政府就要花費的。
我覺得建置成本不需要計入民間使用攤提。如果為了民間的需求來電子化資料,那是因民間而有建置成本。
但是如果已經有現有資料系統,那麼就不應該收取行政管理成本。

蔡政務委員:

乙類資料上,有去識別化的成本、有上游取得成本...

內政部地政司:

乙類資料可以舉個例子嗎?

文化部:

部內蒐集的活動資訊,例如民間年代、寬宏、兩廳院提供的資訊,這些簡介的圖文,只能在活動期間利用,這就是乙類資料。

蔡政務委員:

時間限制也是一種限制,仍屬於乙類資料。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我們是少數在販售圖資的單位。

蔡政務委員:

特定人士、特定時間,也都算是乙類資料。收費只是一種條件。

國發會陳科長:

建議把「知」和「用」分開,「知」是資訊公開法,「用」則是甲乙丙三類資料。

蔡政務委員:

法律再理清一下。乙類不是一定要收費,只要有限制條件「非甲類」就是乙類了。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加值型和非加值型資料,在我們本來就有區分。

蔡政務委員:

授權的限制在哪裡,應該要講清楚。

國庫署:

現行收費資料,如果用今天的原則做成乙類,授權的樣態是比較清楚的。

蔡政務委員:

第四點簡化為兩項確定。

國發會莊分析師:

法規會> 分類方式應如何徵詢、擬定?

蔡政務委員:

法規會的文字,待會來討論。

衛福部:

統計處使用「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相當頻繁,如果能夠統一 14 日為「不得 7 日」,作業上應該比較習慣。

蔡政務委員:

這比較是政府如何執行檢視程序的方式。

張維志:

資料清單,乙類是要公佈和限制利用之理由,希望可以把資料欄位名稱及型態公佈出來。

國發會簡處長:

好的。資料集形成時,我們可以公佈 metadata。

林誠夏:

七天、十四天我沒有特別意見。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同意。

經濟部:

同意。

蔡政務委員:

字樣上請法規會協助。

法規會:

國發會要公開諮詢的只是收費嗎?還是連同分類?

內政部: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就已包含甲類。

國發會簡處長:

第五點包含甲乙丙,所以再對乙類做額外限制的諮詢。

內政部: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唐鳳:

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

蔡政務委員:

第一項專門處理乙類,但第二項「甲乙丙」類的字樣,請法規會協助處理。

公共工程委員會:

對於民間競標取得的資料及收費方式,是否逐案都要送到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

國發會簡處長:

不是在這裡處理,我們(包括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只處理通案。

教育部:

(二)「徵詢期間結束後,」字樣可移除。

蔡政務委員:

同意。第三項的具體字樣,我們請法規會來協助。

林誠夏:

國發會的初稿是兩周,我建議改成 14 日,衛福部是「不得少於 7 日」,這也是很好。

國發會莊分析師:

第六點。

國發會簡處長:

以各機關來說,都有資訊公開專區,所以放在 data.gov.tw 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放在部會專區上,也是沒有問題的。

蔡政務委員:

如法規會、經濟部所建議。

國庫署:

謄本是地方政府的大宗收入,內政部放謄本會不會影響?

內政部:

這是規費法的部份... 謝謝提醒。

蔡政務委員:

這件事會後處理。

林誠夏:

乙類資料的清單可以放 data.gov.tw,但各國也沒有這樣處理的先例。

法規會:

第四點「地方政府授權」確定移除?

蔡政務委員:

可以由國庫署發函,不要寫在準則裡面。

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五點檢討原則裡「屬於通案不屬於個案」,「不涉及現有契約」、「不包含競標方式」等,是否能在原則裡註明?

國發會陳科長:

這個規則不涉及採購法。

公共工程委員會:

請列入會議紀錄。

衛福部:

簡版的會議紀錄可以摘述各部會發言,希望盡量詳細。

蔡政務委員:

簡版紀錄製作時,可以參考 g0v.hackpad.com 上的逐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