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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利用他人的无知进行谋利这一行为?
医生给人看病,算不算利用人的无知谋利?
去看病,不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也不知道怎么治吗?
老师收学费,算不算利用人的无知谋利?这个更典型,不解释了。
因为人自身的无知而提供服务,并因为这个服务收取费用,是非常正当的行为。这极大的减少了你成为万事通的必要性,可以让每个人腾出大量的精力去专注在自己的专业上。
每个人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利益,换取别人的专业知识,实现互通有无,这是很好的安排——唯独对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除外。
所以,你必须要学习,**必须要有所积累,**不然你在这种知识交换里总是处于被动劣势。
指责这个安排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类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无替代方案的方案自动无罪。
好在这个世界上的知识非常宽阔,总有某个角落能让你安身立命,这并非高不可攀,所以“没有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知识”其实是没有借口的。
或者更准确的说——这个借口也许可以让你身边的人闭嘴,但在现实面前无效。爹妈可以闭嘴不念叨你了,但还是赚不到生活费啊。
现在说一个特殊的地方——签合同时能不能“利用对方对法律的无知”?
在这里,你假设了一个“理所当然的义务”——合同双方有义务向对方解释合同的条款。
这个想法大错特错。
因为对方给你的口头解释本身没有与合同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何合同文本本身让你充满疑虑,经过对方口头解释令你满意了,那么存在于ta的解释中而不存在合同文本中的部分就应该被纳入到合同文本之中去,成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纳入到合同文本之中,那么对方的解释就没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没有被合同文本本身说服,而被对方的解释说服,这对听解释的一方是非常危险的。
而从另一方面,作为出合同的一方,可以应你所请带着你浏览一遍合同,但这并不叫做“解释合同条款”,而叫做“介绍合同条款”。
因为对合同条款的解读权利根本就不在向你介绍条款的人手里。
作为“解释合同的权利”、是指关于某个条款的一切不同版本理解,均要以此人所认定的版本为准。
这个权利事实上在法院手里。
法院认定你这表达了什么意思,你就是什么意思,无论你是甲方还是乙方,你们单独认定的都无效。你们各自请律师也罢,自己做理解也罢,始终都要注意,你要确认的是这话在法院看来会是什么意思,而不是在自己或对方、或各自所请的顾问看来是什么意思。
请律师,是请律师帮忙确认法院会怎么认定,而不是律师自己怎么认定。
换言之,合同的解释权根本不在对方手上。
你们有时可以看到“本公司对此活动条款保持最终解释权”这种话,就可以确认“该公司”老板是法盲,这种解释权在法律上基本上不予承认的,基本没有有效的保护作用。
既然连解释权根本都没有,无权解释,哪来“解释的义务”?
不止没有解释的义务,你甚至应该禁止对方尝试解释,以免干扰你的判断。
你只能仅以合同文本为准,对你自己的理解负责。事后证明理解错了,就自己总结错误,而不要考虑什么“对方的解释误导了我”。
话说清楚——被“误导”了,也是你自己的责任。
没人有义务因为你的无知而对你给予任何特权和优待,因为自己的无知而遭受的一切损失,都纯然的是你自己的责任,没人对此有赔偿义务。
人自身有避免无知的义务,不尽这义务,把不尽这义务的后果强加到别人头上,试图通过某种“社会运动”、“集体发声”来强迫其他人给无知的人特殊的优待,让ta们凭空的减少义务、生活格外轻松,这是徒劳无功的。
因为这是在呼吁奖励和优待无知。
哪个社会奖励和优待无知,哪个社会就要灭亡。
自然不讲情面,没得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