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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章程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0.03.19
宗旨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為落實校園民主、爭取及維護學生權益、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特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自治規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自治之主權屬於本校全體學生。
第三條
本校學生自治之權利義務於本校行使。
第四條
本校學生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一、得選舉及罷免學生議員、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
二、符合宗旨應享之權利。
三、參與各項事務及活動。
有繳交會費之學生除享有前款各項權利外,得被選舉為學生議會議員、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
第五條
本校學生有遵守本自治章程及學生議會決議之義務。
第二章 學生議會
第六條
學生議會由本校學生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有下列各項職權,其組織及選舉辦法另訂之:
一、聽取學生會提出之工作報告及施政規劃。
二、議決預算案、決算案。
三、監督學生會運作。
四、議決學生議會及學生會提出之議案。
五、制定及修改本校學生自治相關法規。
第七條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八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副議長分屬博愛校區、天母校區,由學生議員互相推選之。
第九條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所屬校區之副議長、另一校區之副議長依次代行職權。
議長、副議長均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員互選一人代行職權。
第三章 學生會
第十條
學生會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行政機關,其組織及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學生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第十二條
學生會下設常設部門,各部門置部長一名、次長至多二名,其組織法另定之。
學生會下設獨立性選舉罷免事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其組織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校學生,出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部部長,綜理學生會業務。
第十四條
副會長分屬博愛校區、天母校區,襄理會長處理學生會事務,並得經會長之授權代理會長。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所屬校區之副會長、另一校區之副會長依次遞補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提名人選,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及兩校區副會長均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會秘書部部長代行職權。若距離原任屆滿兩個月以上時,應由選舉罷免事務委員會於一週內公告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因故無法產生時,則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經補選一次仍未產生時,由新任學生議員中互選一人擔任代理會長,並由代理會長籌組選舉罷免事務委員會繼續辦理補選。
第十八條
學生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施政規劃、期間預算、期間決算之責,會長應率同各部門部長列席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對學生會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學生會變更之。
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案通過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始得維持原案。如維持原案,學生會即接受該決議。
第二十條
學生會設學生行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各部部長。
四、會長指定人員。
學生行政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學生行政會議之決定:
一、學生會業務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於學生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第四章 研究生學會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學會為本校研究生最高自治組織,其組織及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學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第二十四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校研究生,出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對內領導各所代表,綜理研究生學會業務。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分屬博愛校區、天母校區,襄理會長處理研究生學會事務,並得經會長之授權代理會長。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學會設有各所代表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各所代表親自出席,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生自治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生所繳之會費。
二、上期會費餘額。
三、校內或校外之各項補助。
四、舉辦活動之結餘。
五、捐獻收入。
六、前五款之孳息。
第二十九條
學生所繳會費數額,定為每學年一百七十五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自治規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學生會提出修正案,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正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