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tifications
You must be signed in to change notification settings - Fork 0
/
Copy path學生議會組織章程.txt
117 lines (101 loc) · 7.8 KB
/
學生議會組織章程.tx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臺北市立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99.03.23,98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議會會議第1次會議通過
99.03.30,98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0.6.14,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1.6.18,10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2.12.11,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1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3年3月28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3、9點
一、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特依本校學生自治組織章程第六條及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一點制定本章程。
二、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議會)職權如下:
(一)聽取會長提出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有疑義時,得要求列席接受質詢。
(二)審查學生會經費預算、結算及財務狀況。
(三)監督學生會會務運作。
(四)經本議會通過之議案,移請學生會執行或改善。
(五)制定、修改本章程及議決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六)議決學生會或本議會及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之提案。
(七)推選及擔任本校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
三、
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各系系學生會會長:為當然議員,隨各系學生會改選選出。
(二)以校區為選舉區域。
各校區議員依人數比例選出,不滿四百人名額一人,每滿四百人增選一人,各選區備取三人。
(三)議員選舉併同學生會長選舉時程與方式進行,選舉結果不足額,則辦理補選,補選以一次為限。
(四)議員候選人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籍之學生、非當屆畢業生,且於該選區具有學籍滿一學期。
(五)議員資格因轉學、休學、退學、罷免、辭職而取消,由備取名額遞補,無遞補人員,則視為缺位,不另行遞補。
議員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秘書處後生效,辭職後不得復職。
(六)當選後,由選舉委員會發給聘書。
採計議員任期內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者,由秘書處發給證書。
(七)議員任期如同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
四、
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本議會置議長一人,不同校區副議長各一人。
(二)議長、副議長由議員於每年五月底前選出。
議員於該年訂定之選舉日七日前,向前屆秘書處聯名登記參選並提出政見後,以相對高票者為新任議長、副議長,自每年六月一日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三)議長當選後不克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副議長出缺時,由議長提名人選交本議會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補選之。議長暨副議長均出缺,或距原議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則應於一週內公告辦理補選,以補足原任議長未滿之任期。
五、
大會由議長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開會期程由秘書處於當年九月前公告,議員須親自出席。大會以分區性質決定開會地點及校區議員,若議題重疊兩校區或聯合舉辦活動,則召開聯合大會。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
(二)常務委員會通過召開大會時。
(三)學生會會長建請召開時。
六、
聯合大會須全體代表三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分區大會須該校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須出席人數過半同意。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以下方式擇一裁定:
(一)無異議表決。此方式應重複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此方式若為人事相關議案,則應以無記名為之。
七、
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選區、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
除下列情形外,每位議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原則,每次不超過三分鐘:
(一)原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出席代表均已輪流講畢。
(四)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議員有無異議。
八、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前提出復議,並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代表,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二)原議案尚未執行者。
(三)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四)議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九、
常務委員會及委員會之設置如下:
(一)本議會設常務委員會,副議長及各系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另由議員中互選委員三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召集人由副議長兼任之。
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1、紀錄及公告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2、大會休會期間,緊急事件之處理。
(二)本議會設各委員會:
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各委員會內互選產生召集委員一人,任期同當屆議長。
1、學生權益委員會
負責統整與討論有關學生權益事宜,結論送大會議決後,移請學生會執行。
2、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專責審查學生會年度預算及決算,完成審查後,提大會議決。
3、法規及紀律委員會
(1)負責修訂學生會及本議會組織章程,完成審查後,提大會議決。
(2)負責提起學生會長、副會長、本議會議長及議員違反會議規範以及有損本議會紀律事件懲處建議,完成審查後,提大會議決。
(3)議長經本議會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全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則罷免之。
(4)議員經原選區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全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則罷免之。
4、申訴評議委員會
負責評議對於本議會及學生會之決議或處分不符之申訴,申訴及評議之規則另定之。
5、預算及決算、法規及紀律、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數占全體代表五分之一,學生權益委員會委員人數占全體代表五分之二。全體議員皆須擇一委員會參加,如未選擇,則由秘書處公開抽籤分配。
十、
各委員會之議案採多數決,並由該召集委員提出報告書於大會發表。出席委員對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議會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議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提出與委員會相反之意見。
十一、
秘書處及秘書長的產生方式:
本議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任命之。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選任之。
十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大會之籌辦,如開會通知、議程編擬、會議記錄等。
(二)本議會預算編列、出納及庶務事宜。
(三)文書收發、編纂及印刷。
(四)檔案建立及管理。
(五)新聞發布及對外關係事務之規劃與處理。
十三、
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五日前以文書或通訊網路方式送達,並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提案截止日期。
議程至遲應於開會三日前寄發,並附提案文書等會議資料。
十四、
大會開放旁聽,旁聽者不具發言權。
十五、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