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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fault | ||
* text=aut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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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ce CRLF on law text | ||
laws/* text eol=crl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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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7 +1,107 @@ |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 | ||
中華民國 79 年 3 月 24 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 36 條 | ||
中華民國 79 年 5 月 31 日全校複決通過 | ||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學生代表大會增訂公布第 9 條第 1 項第 8 款條文 | ||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 ||
第壹章 總綱 | ||
第一條 【體制】 | ||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 ||
第二條 【會員資格】 | ||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 ||
第三條 【權利】 | ||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 ||
第四條 【義務】 | ||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 ||
第五條 【校務之參與】 | ||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 ||
第六條 【與其他學生社團之關係】 | ||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 ||
第貳章 行政 | ||
第七條 【會長】 | ||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 ||
第八條 【副會長】 | ||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 ||
第九條 【常設部門】 | ||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 ||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 ||
二、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 ||
三、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 ||
四、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
五、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 ||
七、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 ||
八、公關部: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 ||
第十條 【政策部門】 | ||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前條以外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 ||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 ||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 ||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 ||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 ||
第參章 立法 | ||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 ||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 ||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 ||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 ||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 ||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 ||
第十六條 【覆議】 | ||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 ||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 ||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 ||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 ||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 ||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 ||
第十八條 【委員會】 | ||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 ||
第十九條 【監察權】 |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 | ||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 ||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 ||
第肆章 司法 | ||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 ||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 ||
第二十二條 【任命】 | ||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 ||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 ||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 ||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 ||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 ||
第伍章 選舉罷免 | ||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 ||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 ||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 ||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 ||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 ||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 ||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 ||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 ||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 ||
第二十九條 【罷免】 | ||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 ||
第陸章 財務 | ||
第三十條 【會費】 | ||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 ||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 ||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 ||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 ||
第柒章 附則 | ||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 ||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 ||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 ||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 ||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 ||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 ||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修改之。 | ||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 ||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 ||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 | ||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 ||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 | ||
|
||
中華民國 79 年 3 月 24 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 36 條 | ||
中華民國 79 年 5 月 31 日全校複決通過 | ||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學生代表大會增訂公布第 9 條第 1 項第 8 款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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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 ||
第壹章 總綱 | ||
第一條 【體制】 | ||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 ||
第二條 【會員資格】 | ||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 ||
第三條 【權利】 | ||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 ||
第四條 【義務】 | ||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 ||
第五條 【校務之參與】 | ||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 ||
第六條 【與其他學生社團之關係】 | ||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 ||
第貳章 行政 | ||
第七條 【會長】 | ||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 ||
第八條 【副會長】 | ||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 ||
第九條 【常設部門】 | ||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 ||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 ||
二、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 ||
三、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 ||
四、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
五、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 ||
七、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 ||
八、公關部:負責聯繫宣傳、資源整合及公共關係,營造整體形象。 | ||
第十條 【政策部門】 | ||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前條以外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 ||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 ||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 ||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 ||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 ||
第參章 立法 | ||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 ||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 ||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 ||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 ||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 ||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 ||
第十六條 【覆議】 | ||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 ||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 ||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 ||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 ||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 ||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 ||
第十八條 【委員會】 | ||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 ||
第十九條 【監察權】 |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 | ||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 ||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 ||
第肆章 司法 | ||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 ||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 ||
第二十二條 【任命】 | ||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 ||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 ||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 ||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 ||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 ||
第伍章 選舉罷免 | ||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 ||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 ||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 ||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 ||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 ||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 ||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 ||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 ||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 ||
第二十九條 【罷免】 | ||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 ||
第陸章 財務 | ||
第三十條 【會費】 | ||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 ||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 ||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 ||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 ||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 ||
第柒章 附則 | ||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 ||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 ||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 ||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 ||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 ||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 ||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修改之。 | ||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 ||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 ||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 | ||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 ||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 |
This file contains bidirectional Unicode text that may be interpreted or compiled differently than what appears below. To review, open the file in an editor that reveals hidden Unicode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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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條例 |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學規字第 103003 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 6 條(編按:本條例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會長移請覆議後,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經學生代表大會重新審議,不通過第 7 條) |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學規字 103022 號公告增訂第 5 條之 1 條文 | ||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
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特制定本條例。 |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
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
第三條 【雙重學籍會員定義】 | ||
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具有本校兩個學籍以上之學生。下列情形,不屬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 ||
一、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 ||
二、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 ||
第四條 【會費】 | ||
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 ||
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細則。 | ||
第五條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 ||
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細則。 | ||
前項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 ||
第五條之一 【選舉權行使告知義務】 | ||
雙重學籍會員,於行使選舉權時應主動向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告。 | ||
若漏未申告而重複行使選舉權時,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送交獎懲委員會。 | ||
第六條 【學生會職位】 | ||
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 ||
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冊者,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 ||
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必要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 |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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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學規字第 103003 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 6 條(編按:本條例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會長移請覆議後,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經學生代表大會重新審議,不通過第 7 條) |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學規字 103022 號公告增訂第 5 條之 1 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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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
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特制定本條例。 |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
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
第三條 【雙重學籍會員定義】 | ||
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具有本校兩個學籍以上之學生。下列情形,不屬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 ||
一、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 ||
二、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 ||
第四條 【會費】 | ||
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 ||
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細則。 | ||
第五條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 ||
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細則。 | ||
前項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 ||
第五條之一 【選舉權行使告知義務】 | ||
雙重學籍會員,於行使選舉權時應主動向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告。 | ||
若漏未申告而重複行使選舉權時,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送交獎懲委員會。 | ||
第六條 【學生會職位】 | ||
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 ||
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冊者,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 ||
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必要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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