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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7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日前新北市有一名黄姓男子高速驾车冲撞警车,导致警员当场死亡。黄男供称,案发前将药品“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内吸食。针对电子烟问题,最高检察署19日呼吁,立法与主管机关应尽速修正《药事法》,明确规范类烟品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科以刑事责任,以杜绝争议。 最高检表示,函询各地方检察署并汇整统计,自去年3月22日《烟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后,至4月30日止,各地方检察署就电子烟违反《药事法》案件,总计侦结639件、718人。其中起诉46件、56人;声请简易判决处刑35件、35人;缓起诉处分72件、73人;不起诉处分486件、554人。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处分者计415件、476人。 最高检表示,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刑罚为不起诉处分者计36件、52人;其他事由为不起诉处分者计35件、36人。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约占12.67%;缓起诉处分约占11.26%;不起诉处分约76.07%。司法实务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颇为分歧,肇因于法律规定不明确。 因此,最高检察署3月20日邀集多个单位开会研商,并拟具初步研究意见并函询各地检署。经函复并汇整后,5月15日邀请二审检察署及台湾台北、士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桥头地方检察署开会研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意见达成共识,以期执法机关有所依循,避免与民众认知有所歧异。 最高检表示,会议达成二点共识。一、建议立法与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明定电子烟含尼古丁成分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科以刑事责任,以让国人有遵循之标准;二、电子烟不含其他药品或毒品,且未宣称疗效之案件,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上,如有疑义,司法机关宜审慎处理。 最高检说,检察机关若在相关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有疑义时,在最高法院法律见解有确定判决前,审酌卫生福利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函释,宜审慎处理。惟案件具体情节因案各异,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体个案自行认定。◇ 责任编辑:郑桦 相关新闻:编辑推荐: 本文转自大纪元(国内需用翻墙软件才能访问) 下载翻墙软件浏览原文:电子烟科刑争议 最高检吁修药事法 手机上长按并复制下面二维码分享本文章: |